路過閂車門變偷手機 男子坐6星期冤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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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15/10/27 10:40

最後更新: 2015/10/27 10:5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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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訴人羅逸庭被指關上一道輕型貨車門後涉偷手機,被判囚6周,昨獲終院判上訴得直,羅指事件令他蒙不白之冤。(潘政祁攝)

32歲手機配件店東主,去年在街上替輕型貨車司機關上車門,被裁定「干預汽車」罪成判囚六周,他經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等人義助,上訴至終院,昨(26日)獲判得直。

法官對他服畢「冤獄」感遺憾。事主昨強調未碰過涉事車輛,慨嘆清白被毀。

案情指,輕型貨車司機去年2月21日將車停泊於荃灣川龍街路邊後落貨,期間突見上訴人羅逸庭出現於其車門處,並關上其左車門,司機懷疑羅偷竊,同時發現手機遺失,故將羅截停並報警,惟警方未在羅身上起回失竊手機。

相片來源:晴報

羅被控一項干預汽車罪,無律師代表,經審訊後被判囚六周,首次上訴亦失敗,需即時服刑;直至本年4月,服刑完畢的他就控罪中「干預」一詞意思上訴至終院,昨終被裁定上訴得直。律政司需向羅支付約1.4萬元訟費。

原審無律師代表 官對服刑遺憾

法官於判詞中對羅已服刑完畢感遺憾,指案件反映若被告人沒律師代表,案中法律議題往往未能於下級法院獲處理。

經營手機配件生意的事主羅逸庭向《經濟日報》表示,事發時他在藥房買完藥離開,距涉事貨車20至30米,一名男子突衝出指他偷手機,令他莫名其妙,

當時無留意有架車,更加無閂過車門!

他形容控罪令他「搲頭」,但最終選擇自辯:

當時覺得應該用自己把口,據理力爭。

稱無閂過車門 當事人莫名其妙

服刑期間,店舖收入減,但最大遺憾是令他蒙上不白之冤,七旬母親每天去探監,

服刑時我每天都在想,為甚麼社會這麼不公義?法治是香港核心價值,為甚麼會有冤案?難道我沒有請律師就『蝕底』?這對升斗市民不公平。

他正徵詢律師意見,考慮提出索償。

相片來源:經濟日報

律政司:上訴人後改答辯理據

大律師陸偉雄稱,上訴人可向律政司索償,若案件完全沒疑點,索償理據較強。律師梁永鏗指錯誤監禁人士可向政府申請補償金。

律政司強調不存在律政司檢控錯誤,警方檢控前沒徵詢其意見,上訴人向終院上訴時才改變答辯理據,首提出沒足夠證據證明他關車門。

終院判得直 定義「干預」

終審法院昨頒下判詞,指《道路交通條例》中沒為干預一詞定義,而根據字典釋義,干預指對某事物作改變或損害。本案中的證據僅指羅關上車門,其動作並無對汽車構成任何改變或損害,更可能是出於好心向司機伸出援手,故未構成控罪元素。

法官遂裁定羅上訴得直,撤銷控罪,律政司並需向羅支付約1.4萬元訟費。法官又於判詞中感歎,本案為干預一詞訂立定義,但遺憾的是羅已服刑完畢,此案又反映若被告沒有律師代表,案件中的法律議題往往未能於下級法院獲處理。

相片來源:晴報


認為事主無辜 張與學生施援手

今次羅逸庭上訴至終審法院,由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義助。張達明是港大法律學院「臨床法律課程」總監,羅原本找律師事務所助申請法援上訴,沒想過案件輾轉落到張手中,張認為「事主幾無辜、有得拗」,遂與學生一起義助羅上訴。

張達明指,每年約有24名法律本科生修讀該課程,為公眾提供法律意見,個別情況亦幫事主申請法援甚至上訴,

目的是讓學生接觸真實個案,學生獲得滿足感,明白做律師不止為搵錢,而是要回饋社會。

課程開辦至今五年多,共處理近800宗案件。

首席法官:馬道立;常任法官:李義、鄧國楨、霍兆剛;非常任法官:苗禮治勳爵;案件編號:FACC3/15。